消委會助消費者解困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向法庭爭取公義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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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自1995年起實施。
港人不時墮入誘惑消費或受壓下被迫簽署天價時光共享合約陷阱,這些合約被視為不合情理,甚至可理解為不按良心所做的事。1995年生效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下稱《條例》),就提出多個考慮因素,包括消費者商戶之間的議價實力、消費者對條款的認識,商戶是否施加不當的影響或不公平手法等,從而協助消費者將商戶不良手法訴諸法庭,而過往法庭亦裁決多宗消費者勝訴案例,當中包括天價健身會藉、時光共享合約及美容等。消委會提醒市民消費時必須留意條款,遭遇不公時亦可尋求協助,並引用《條例》向法庭爭取公義的審判結果及濟助。
智力偏低而且教育只有中五程度,任職服務員的程先生,於28歲時被商戶銷售員誘使到健身中心,並要他簽署合約。儘管程先生起初拒絕,銷售員聲稱合約已填上他的資料並要求他立刻付款,令他感到沒有選擇餘地而簽署合約,並由職員「護送」到櫃員機提取現金付款,更按照商戶預設的台詞錄音表示自願付款。合約載有7天的冷靜期條款,唯該條款將在程使用健身設施時失效,字體亦很細小,含糊不清。職員即要求他試用健身器材,儘管他表示希望改天才試用,唯經職員堅持及迫於壓力和無奈下,最終在教練陪同下使用了器材約10分鐘。此案例訴諸法庭,法庭認為有關合約實屬不合情理。法庭認為商戶採用了不誠實的策略,迫使他進行一項不需要而且價格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符的交易,並剝奪他根據冷靜期條款退出交易的權利。法庭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商戶退還已支付款項15餘萬港元。
另一案例涉及關先生與商戶訂立時光共享合約,他在支付會籍費用和行政費用的前提下,可在規定期限內預留及享用位於韓國的指定酒店。商戶以禮券利誘他參加所謂的90分鐘講座,卻變成逾4小時的銷售。關被阻止使用洗手間,而職員用手壓住他的肩膀,使其一直坐在座位上直到他簽署合約。職員更要求關即時拍照並填寫問卷,並明確要求他積極回答問卷中的問題。法庭認為商戶誘使當事人及採用咄咄逼人的銷售手法,使當事人在簽署合約前沒有足夠時間及機會閱讀該文件或尋求獨立意見,最終在不當影響和脅迫下簽署合約,而商戶要求當事人拍照並填寫問卷是為了掩飾其不公平的銷售手法,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商戶退還已支付款項。
關被迫簽署的合約多項條款不合情理,包括從2018至2027年,當事人每年只可行使一次會員權利,每年或每兩年入住指定酒店一周;關先生只有在支付某些額外費用後才能在2027年至2039年期間繼續行使該權利,惟此類費用的數額未在合同中列明;除非提前2年進行預訂,否則無法保證預訂成功。儘管合約提供3天冷靜期,不過取消合同須支付會員費用的30%作為行政費。
至於涉及美容會藉的個案,事主為岑小姐。商戶職員明知岑的信用額很低及財政緊張下,仍然游說她延長及升級美容會籍,並在不足10天內以4.8餘萬港元購買267次療程。有關合約條款包括已支付款項不獲退還、商戶可以隨時修改規則而毋須通知以及商戶在任何爭議享有獨有解決權。法庭判定上述條款是不合情理,不予以執行。然而,法庭認為商戶已向當事人說明整個會籍及療程套餐的費用、支付方式及可享受的治療次數,而且沒有證據表明支付金額過高。因此,法庭認為毋須撤銷整份合約,僅不予以執行上述不合情理的條款足以避免產生不合情理的結果。在商戶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權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