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的話】私隱資料已覆水難收,已經不是教人保護自己私隱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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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又一間大型機構被爆販賣或轉移私隱,甚至不少公司已經大方地自首,以那不平等合約理直氣壯地表示合法轉移資料,八達通、銀行和電訊公司等民生行業也出賣資料,作為蟻民,只有歎息。

八達通事件使人深感無奈,我跟進電話促銷問題兩年多時間,除了好奇每天四十萬個促銷電話外,還一直都關注販賣個人私隱、不良銷售手法的社會問題,一直都以為市民都只是大意地向街頭問卷調查,又或參加抽獎貪小便宜才會透露了個人資料,也一直認為只有一些小公司才會耍這些小家手段,但是八達通事件加上近日各銀行及電訊商的私隱災難,才使我大悟箇中究竟。商業利益、自由市場和錢的面前只是大有大玩,小有小玩。

還說甚麼保護個人私隱,現在已經無辦法再去保護了,試問,當我收到一個電話推銷,對方能道出我的姓氏,當我質問對方如何得到資料,對方說公司提供,我還可以如何。當我要求刪除資料,也許對方欣然處理,結果如何?Dr.X、Dr.Y、Dr.Z遂一打來,最後還有一間叫Doctor的公司打來,又如何?更有財務公司表示,該公司的拒收清單是每間分行獨立的,吹脹嗎?大銀行又如何,你提出拒收推銷,可以轉你去相關部門,以申請服務的流程核對身份,花了你五至十分鐘替你辦手續,無言嗎?

今日還說保護個人私隱,私隱已經覆水難收,資料已在公司之間,也在公司上下,在無數員工手上傳來傳去,就像自己的裸照被網上散播一樣,如何保護?

災難已經發生,無牙的私隱條例和唔湯唔水的非應邀訊息條例根本就是禍根,全靠這兩條平衡了商界利益的條例,私隱資料才這麼有市有價,才這麼誘人收集資料,商業買賣也好,送禮自用也好。

看罷如何立法!恕我杞人憂天,若果轉移個人資料獲利是刑事,那麼公司便會以交換個人資料繼續營商;若果連交換資料也刑事,個人資料可以說是無利可圖,即是垃圾,即管散播開去,在P2P軟件中散播,這是最終災難。

事已至此,還要半桶水地立法嗎?果斷立法是必需的了,治亂世,用重典,本人以市民利益為觀點,要求立法禁止使用不明來歷的個人資料,使用個人資料推銷時必需申明個人資料來源。例是重,但最多五年十年後檢討吧。影響電話促銷服務嗎?他們還可以用隨機Cold Call吧。但更值得可疑的是,為何一些行業,單在購買個人資料都可以大灑金錢,當中是否還有更大的危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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