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回應政府發出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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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pd.org.hk/chinese/infocentre/press_20110418.html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新聞稿) 日期 : 2011年4月18日

私隱專員回應政府發出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私隱專員」) 蔣任宏知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4月18日)發出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

2. 蔣任宏表示:「我很高興政府當局再次肯定會跟進大部分我們早前提交的建議,以對個人資料私隱給予更大的保障,及提高個人資料(私隱) 專員公署(下稱「公署」)的營運效益和效率。我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早日落實。」

3. 蔣任宏表示:「不過,對於部分會對個人資料私隱有重大影響的建議,政府當局所持立場與公署不一,令我感到失望。對於這些建議,公署的立場與早前提交的意見書維持不變。公署就一些建議有以下回應:

(a) 資料使用者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

政府當局建議對出售個人資料採取「拒絕服務」機制。如資料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回應資料使用者有關出售資料的通知,資料使用者可視資料當事人沒有拒絕接受銷售活動。

公署的評論:

這在實際上會令資料使用者出售個人資料的做法(目前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不容許有關做法)合法化。私隱專員認為「拒絕服務」機制與公眾在八達通事件後對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出售資料所表達的強烈反對有距離。

(b) 拒收直接促銷電話中央登記冊
政府當局不建議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設立拒收人對人促銷電話中央登記冊。

公署的評論:

私隱專員承認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管轄範疇)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會較為理想。由於這建議在公署於2010年 12月所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中得到很多公眾人士的支持,他希望政府當局會繼續迅速及嚴肅地在《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下跟進這建議。

(c) 加強公署的執法權力

政府當局決定不賦予公署下述權力:
(i) 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
(ii) 向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判給補償;及
(iii) 就嚴重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處以罰款。

公署的評論:

私隱專員對政府當局的決定感到失望,這似乎並不符合公眾對加強公署制裁權力及更積極阻嚇私隱違規的期望。

4. 私隱專員會繼續詳細研究有關報告,然後向政府當局及立法會提出意見,以供進一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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