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稱減月費 無執行難追究

(經濟日報) 2013-7-22

有市民透過電話與電訊商「虛擬」續約,獲承諾可繳較平服務費,不料職員出錯沒記錄也沒有執行,事主被徵原有較貴月費,卻無文本追究。

用戶與電訊商只靠電話處理合約,有爭議時「口同鼻拗」情況屢見不鮮,甚至被罰款。有議員指業界守則欠相關規管,籲政府跟進。

業界守則欠規管 議員促跟進

黃小姐接獲某電訊商職員來電邀請續約,新合約較舊合約月費便宜30元。「職員指電話有錄音,解釋計劃及核對個人資料,稱已完全更新合約,隨後會發確認短訊。」

然而,她沒有收到相關短訊,3個月後另一名職員來電邀請續約,了解後才發現數月前職員未有於電訊商系統輸入紀錄,合約依舊收取較貴的舊合約收費。

不良銷售手法關注組發言人胡文翰指,近年電訊商因環保而減少填寫申請表更改合約,改為電話處理合約及發送電子確認,惟因過程非面對面處理,職員有出錯的漏洞;而終止合約後,用戶的網上帳戶會即時取消,即用戶過往合約文件都隨即被刪除。

胡主理的網民電訊投訴網站hkjunkcall亦接獲多宗同類投訴,投訴人普遍於電話處理合約,但職員未有妥善跟進,致合約出錯,用戶最終需多付合約費用或承擔過期罰款。

本報向本港6間電訊商查詢處理合約的手法,所有電訊商均稱會採用電話錄音方法處理合約,隨後會發出短訊、電子帳單或書面確認作實;用戶終止合約後,網上帳單服務隨即終止,用戶不能登入查閱,但大部分電訊商會寄出1至3個月的書面帳單,惟有部分電訊商需每份資料收取30元行政費。

消委會認為,電訊商有責任提供合約正本,而基於現時法庭接受電子合約及市場對電子帳單的使用習慣,可理解電訊商收取行政費。

通訊辦:促書面確認 保障權益

通訊辦引述《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指營辦商須於更換合約後的合理時間內,以郵遞等方法將書面確認送遞給客戶;如新合約與舊合約條款相同,或更優惠,在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營辦商毋須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惟必須備存有關客戶同意延長合約期、續約或更換合約的證據,例如電話談話錄音,讓客戶隨時翻查合約條款。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認為,《實務守則》存漏洞,電訊商有責任向用戶提供合約條款的確認文件,亦應該訂立相關條款規管。他呼籲市民,到服務商門市處理合約為佳,並應保存相關文件。

通訊辦提醒消費者,商討續約時如對合約有疑問,應了解詳情後才續約;商討續約安排時,應記下電訊商負責職員的姓名、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的日期及時間,如起爭拗,有關資料有助釐清雙方責任。消費者亦應該要求電訊商於續約後的合理時間內提供書面確認,以保障權益。

成為第一個人讚好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