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放蛇揭美容院豐胸「免費試做」多陷阱 百萬豐胸無「升CUP」拒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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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3年,消委會共接獲20宗有關豐胸療程的投訴,今年首8個月已接獲9宗有關投訴。消委會於今年6至7月派職員以神秘顧客身份到訪10間有提供非手術豐胸服務的美容公司,消委會職員「放蛇」查詢時,有美容公司以沒有資料或另行回覆等理由作迴避,而美容公司普遍以口述或在簡單的宣傳單張上展示療程內容及收費,其中一間公司的職員曾寫下療程收費,當消委會職員要求索取有關收費資料時,美容公司職員隨即表示收費資料只適用於即日購買。

綜合所收集的資料,9 間美容公司的收費由5,000至41,400元不等,相差逾 7 倍,但聲稱技術、療程次數和方法都不一,消費者難以作出比較。

職員稱療程「非人人適合」 推介其他療程較宣傳價格貴15倍

而該 10 間公司均以免費或「試做價」提供「體驗」療程吸引消費者光顧,然後在查詢時部份公司會游說購買更昂貴的療程。例如當消委會職員到其中1間公司查詢免費療程時,職員以有關療程「非針對性」、效果有限等理由,游說另外付費進行推介之豐胸療程、表示採用的「疏通淋巴」儀器效果更佳。另一間公司宣傳的「升級」療程,10 次共收費約1,900元,但當到店內查詢時,職員以療程「非人人適合」,甚至有反效果為由,繼而推銷「必做」的「膠原機」及 「疏通淋巴」療程,總收費約31,600元,比起宣傳療程的價格,昂貴逾 15 倍。

消委會曾接獲投訴涉及投訴人花百萬元豐胸療程及產品,惟一年的療程過後,沒有明顯豐胸效果,但被拒絕退款。投訴人楊女士預約服務諮詢,諮詢時向公司經理表示希望可收窄胸部的距離及讓胸部堅挺些,又詢問自己的年齡會否影響豐胸效果,對方當時肯定地答不會有影響,更說一定能夠達到她提出的豐胸要求,楊女士即時支付近10萬元購買經理推薦的至尊豐胸及刺激乳管療程。隨後當她第二次於A公司進行療程時,職員又再推銷100支活細胞精華(約8萬元),以及另外3個聲稱有助豐胸的療程(合共42萬元)。

楊女士稱她一直定時進行療程,每一次職員也會借機推銷各種有助達至理想效果的療程或產品,因相信公司口碑及經驗,以及不好意思拒絕,一年間斷斷續續購買了多項療程及產品,價值數萬至十多萬元不等,但一年豐胸療程幾近完成,效果不似預期,花掉過百萬,豐胸效果毫無寸進,要求消委會協助退回至少70萬。但公司指楊女士購買的療程已全部完成,堅拒退款,但願意送出價值70萬的豐胸療程予她繼續享用。但因楊女士對公司非常失望,決不會再使用其服務,並要求消委會以其個案警惕消費者。

在另一宗個案,投訴人花了27,000元購買豐胸療程,該美容公司標榜可於指定時間內「升CUP」及無效退款。惟三個月後,投訴人完全沒有「升 CUP」,遂提出要求履行無效退款的承諾,遭美容公司反指所購療程非廣告片中的療程,拒絕退款。

半裸做療程時遭高壓推銷

消委會又指部份美容公司會以「新客優惠」、加送服務,吸引消費者即時決定購買療程,同時會試探消費者的負擔能力,若消費者猶豫或拒絕,其他職員或加入游說。根據投訴個案,若消費者已在試做療程,裸著身體的尷尬情況下,更難拒絕疲勞轟 炸式的游說,只好就範購買療程。

其中一宗個案是投訴人原本預約接受免費豐胸療程體驗,赤裸上身在房間內接受美容師按摩期間,另一名女職員突然入房,指投訴人的胸部下垂問題嚴重,向其推銷18,000元的改善療程,投訴人表示自己只是大學生未能負擔而婉拒,但對方不肯罷休,另一名女經理其後加入,以強硬口吻質問投訴人,同時提出以每月支付375元,免息供款 24 期,購買半個療程。投訴人最終抵不著高壓銷售,交出信用卡,以付款結束該次「免費」療程體驗。

消委會提醒商戶高壓式銷售手法,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並期望倡議多年的法定冷靜期能加以落實。消委會研究及試測小組副主席雷永昌醫生指,醫學會專家對豐胸療程的成效,相關療程仍欠缺醫學實證。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續指,美容公司的推消手法欠缺醫療及科學根據,如淋巴不會無故阻塞,故消費者需要慎重考處相關的成效。

「無效」定義模糊難循法律追討

至於若然消費者完成療程後仍沒效果,在現時法例下是否追究無門,黃鳳嫺指雖然現行仍有條文保障消費者,但「魔鬼盡在細節」,需要視乎消費者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以證明美容公司存有不良的營商手法,而無效退款中「無效」的定義模糊,從法律的角度追討亦非易事。

消委會亦提醒消費者,提防免費或收費低廉的試做療程,隨時是銷售伎倆,而在接受療程時可能會被職員施以高壓推銷,若不欲購買療程應斷然拒絕,當察覺有異樣時,應設法離開或尋求協助,並切勿隨便將身份證、信用卡等資料交予他人,以免在不知情下參加了療程。

消委會指「無效退款」中「無效」的定義模糊,從法律的角度追討亦非易事。本報記者攝

海關過去兩年成功檢控9宗涉美容公司違商品例個案

海關回覆《蘋果》查詢時表示,正了解事件,如發現有美容公司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行為,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海關重申,任何商戶若作出《商品說明條例》禁止的營業行為,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但強調,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實際個案需要根據調查結果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海關又提到,由2018年至今,已成功檢控9宗涉及「美容服務」的個案,有涉案商戶被判處罰款2,000至6萬元,而涉案人士分別被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至監禁6個月緩刑3年,以及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同時要向受害人賠償,金額達至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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