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內地稱騙徒境外作案佔逾六成 協助罪犯售手機卡可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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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稱境外窩點作案超過六成,形容是對境內群衆瘋狂詐騙。

最高人民法院聯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就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的適用法律發表意見。《意見》共17條,包括針對跨境案件的取證、處理涉及手機卡、信用卡的「兩卡」案件等問題。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表示,大批境內電信網絡詐騙的騙徒,都已向境外轉移,目前境外騙徒作案超過六成,形容是對境內群衆瘋狂詐騙,但公安在境外通過警務合作或司法協作等取證的難度極大。

當中設立新規定,若有證據顯示相關人士參與境外詐騙集團,或是境外針對境內居民進行電信網絡詐騙,雖然難以查證詐騙數額,但一年內出境到詐騙集團累計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到詐騙集團,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社會存在大量被非法交易的手機卡及信用卡,為電信網絡詐騙推波助瀾,提出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而為對方收購、出售、出租五張以上信用卡,或20張以上手機卡等,可以根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當局指部分大、中型城市,電信網絡詐騙佔一半刑事案件,去年涉及財產損失逾350億人民幣(約419億港元)。法律意見又提出,查扣在案的資金應優先還給被害人,盡最大力量挽回經濟損失。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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