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議私隱專員有調查及檢控權 違規「賣資料」擬刑事化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10418/3/nvmt.html

(星島)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八達通售賣客戶個人資料惹全城怒轟後,政府公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草案最新建議,包括擬將任何違反規定或未經當事人授權下,出售其個人資料或利用作直接促銷的行徑列刑事化,前者罪成可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但不建議賦予私隱專員作刑事調查及檢控權等。

  記者:周敏盈

  政府昨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據此修改了部分立法建議,針對直接促銷方面,新增規定資料使用者如需收集及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銷,必須通知當事人其哪類資料會被使用、會轉移予何種類別人士及用作廣告宣傳 的貨品或服務類型等。資料使用者亦需提供免費的「拒絕機制」,讓當事人有權選擇不同意,如違反規定,一經定罪,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罰款百萬及囚五年

  當局亦加強規管「賣料」,資料使用者必須以書面通知資料當事人,有關出售個人資料種類及出售對象,並同樣給予機會讓當事人選擇是否同意,違規者罪成,可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由於過去資料使用者發出的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聲明,內容複雜難明兼字體極細,當局建議,有關聲明及上述書面通知的版面編排,應讓擁有正常視力的人士易於細讀,而描述亦應易於理解。

  當局亦建議,如資料當事人最初沒有拒絕以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出售,但其後選擇拒絕,則資料使用者及藉以取得資料的有關人士,在收到通知後,亦須停止使用該等資料,否則即屬犯罪。

  不過,如資料使用者在向資料當事人作通知及提供選擇後三十日,未收到回覆,即可視對方沒有拒絕。同時,建議豁免由社署 營運、資助或津貼的社會服務,以及由醫管局 或衞生署提供的醫護服務,不受以上直接促銷活動的條文管限。當局計畫七月向立法會 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 認為,有關修訂草案不足,如「拒絕機制」甚為無稽,「應該改為同意機制,即是當事人主動提出同意,商戶才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他並建議,「買料」商戶有法律責任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誰是出售者。

  議員王國興則對修訂大致滿意,如把罰則提升至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具阻嚇性;但「私人專員公署沒有執法權,仍然是無牙老虎,政府應該畀番棚牙佢。」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對於政府決定不賦予公署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等,表示失望,因這並不符合公眾對加強公署制裁權力,以及積極阻嚇違規侵犯私隱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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