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費權益] 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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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本人是網上的「廣告電話黑名單」(http://facebook.com/phoneadblacklist) 的管理人,一直關注各項和電話有關的社會問題,包括各類疑似騙案,非法販賣個人資料及不良推銷手法等。

以下就咨詢文件提出建議
就6.7 有關冷靜期安排 明確註明, 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消費交易。 包括以電話(應邀及非應邀)進行的交易, 而且是包括真人或電子訊息所達成的交易。

包括雷話交易的原因是, 由於信用咭的使用, 交易可於電話中進行, 而消費者在這情況是可能未有足夠心理準備進行消費. 而且電話交易亦往往欠缺資訊及文件, 需要有冷靜期以便跟進.
包括應邀及非應邀的原因是近來有不少電話促銷會來電即時掛線, 誘使消費者回撥…以回避法例規管, 而對於在電話中完成的交易而言, 應邀及非應邀並非重點, 考慮重點是消費者所能得到的資訊, 文件和完成交易是的狀態作考慮.

就6.10e 不讚成加入縮短冷靜期的彈性, 這好容易會使法例形同虛設. 供應商可能用折扣利消費者放棄冷靜期…只要一段時間便會成為慣例, 而所為折扣也不會是真正折扣, 而只是售價上調整的手段罷了.

此致
工商及旅遊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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