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聞公報】「未接來電」手法受《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管

「未接來電」手法受《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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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日(四月十日)有傳媒報道指有電子促銷商透過「未接來電」手法試圖迴避《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的規定,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現提醒電子促銷業界和商業訊息發送人,透過「未接來電」手法播放預錄電話促銷訊息的做法是受到條例所規管。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我們接到舉報指部分電子促銷商致電市民時只響鈴一兩下便掛斷電話,故意留下來電顯示。當接電者根據電話上留下的號碼回電時,電子促 銷商便會播放預錄電話促銷訊息。這類手法是受到條例所規管;但是否違反條例的規定,則須視乎每宗個案的個別事實而定。」

發言人補充:「預錄電話訊息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規則,例如在預錄訊息提供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此外,電子促銷商須確保不會致電已在拒收預錄電話訊息登記冊登記的號碼。」

公眾人士如收到沒有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的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可向電訊局舉報。倘若公眾人士已把其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但仍收到非應邀商業傳真訊息、短訊或預先錄製訊息,亦可向電訊局舉報。舉報表格可在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或致電2961 6333索取。

自條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實施後,電訊局已收到約2,000宗關於涉嫌違反條例的舉報。經電訊局接觸後,大多數被投訴的發送人都願意立即採取修正行動。電訊局至今已向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15封警告信。

發言人解釋:「倘若被投訴的發送人不合作,而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又認為違規情況有可能持續或重複,便會向有關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他採取步 驟以糾正違反事項。任何人違反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經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經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至今 電訊局長未有發出任何執行通知。」

如欲查詢有關條例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

2008年4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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